刑法235條規定,散佈、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佈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前二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一律沒收。


猥褻出版品除罪化 推通姦除罪後另一爭議提案

記者林河名/臺北報導 from聯合新聞網

社會風氣愈來愈開放,但因刑法「猥褻」定義不明,使得許多相關出版品動輒得咎。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上週完成刪除刑法第二百卅五條提案,認為新聞局已將出版品分級,取締色情刊物應以行政罰為主,不須動用刑罰。

這項「猥褻出版品除罪化」提案,是繼「通姦除罪化」後,另一個爭議性極大的法案,也是首度有立委作此提案。鄭運鵬坦承連署過程相當辛苦,但在他一再解說,連署終於達到提案門檻,包括無黨籍立委李敖、親民黨立委孫大千都參與連署。

鄭運鵬認為,刑法規定販賣或散佈猥褻出版品須處以刑罰,但所謂「猥褻」並無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恆久性準則,反而成為出版業的「黃色恐怖」,動輒有觸犯刑法的危險。

他說,新聞局從去年十二月分兩階段施行「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辦法」後,即有不少標示「限制級」的書籍刊物被警方取締,並移送法辦,引起出版業者及同志團體抗議。許多書店、影帶出租店都反映,他們依規定分級、封裝、上架,警方卻把「限制級」區域當做取締重點;業者聽從政府法令做生意,反而成為警方爭取辦案績效的來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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